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印发指南支持北方清洁取暖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财政部联合修订发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该指南是在2021年版本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进一步拓展了资金支持范围,并对部分支持方向进行了优化调整,为更多生态环境项目提供了精准的资金保障。
在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方面,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污染协同控制,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其中:燃煤污染控制以农村散煤治理为重点。锅炉综合治理以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等为重点。工业污染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等为重点。
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可直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对点多面广的环境治理内容,如散煤治理、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集中推进。
《新版指南》如下: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
为优化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精准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中国建设,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指南。
一、实施中央项目储备制度。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及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未被涉农资金整合部分)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各地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待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后,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二、统筹谋划重大项目。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结合国家及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聚焦重点任务和重大环境问题,以系统性、整体性、精准性为原则,统筹谋划本地区储备项目布局,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储备。
鼓励参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工作做法,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预储备制度,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组织地市、区县重点储备对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支撑作用大、环境效益显着的项目,加强项目谋划与资金筹措,鼓励整体立项、一体化推进,避免储备小散项目,强化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中国建设的精准支撑。
能力建设与调查评估类项目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制定本省相关能力建设方案和有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按照分批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项目储备,避免自下而上零散实施,确保实现整体能力和效益提升。
三、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地按照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立项,编制有关申报材料。应加强项目前期现场勘察和事前论证,重点论证项目必要性、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中国建设的精准性、技术方案先进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建设方案可行性、资金筹措合规性等,夯实项目实施基础。
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省份,应重点指导地方做实预储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夯实项目基础,提高项目质量。
已入库项目应加快推进项目初步设计等工作,加强要素保障,推进施工前期工作,在资金下达后加快预算执行。
四、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于政府事权类项目,各地应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力度。不属于政府事权类项目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入库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五、加强项目储备库审核和管理。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建设规范的入库审核制度,对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报送前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信息互通、协商一致,跨年度项目需明确年度预算金额和年度绩效目标,确保项目真实必要,建设方案可行,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绩效目标合理。对于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项目三年内不予申请入库。严格执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和《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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