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表于: 来自:中国热泵
日前,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哈尔滨市区居民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遇特殊天气,政府可根据气象条件决定提前供热或延迟停热,并对供热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规定》明确,居民与非居民用户热价分别核定。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房屋使用面积交费,其中住宅、居民自用车库、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等执行居民热价;非居民用户建筑层高超3.2米的,每超0.1米加收3%基本热价,最高加收至100%。
在费用承担主体上,《规定》明确,首次供热的新建住宅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热单位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建设单位若在每年11月1日前或次年3月20日后组织进户,供热单位按实际供热时间收费,当月供热不足15天收半个月热费,超15天收一个月热费。严禁捆绑收费,明确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根据《规定》,新建建筑红线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红线外由供热单位建设,且需安装户用自动平衡调节设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不得额外收费;更新改造费用按成本价向用户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