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任务,规范绿色建筑示范管理,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青海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青海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称“省级示范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我省政策和现行规范要求,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省级示范项目的审核、评审认定、公示及绩效管理工作。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省级示范项目的申报、初审,参与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省级示范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级示范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先评后奖”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全程监管、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改造服务公司)。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应与改造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项目遵循自愿原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和《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青建科〔2023〕289号)规定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条件;
(二)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三)新建民用建筑应同步安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
(四)满足我省建筑能耗监测要求;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规定。
第七条省级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查、评审认定、公示等依据《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青建科〔2023〕289号)标识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执行。
对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省级示范项目,在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授予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后,申报人应当及时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登记纳入。
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申报单位为建筑使用权人或改造服务公司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委托书);
(三)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材料;
(四)公共建筑绿色改造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五)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竣工图和计算分析报告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使用现行标准并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公益性省级示范项目和依据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资金来源中政府财政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下的非政府投资省级示范项目。
第十条省级示范项目采用“先评后奖”的方式进行奖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拟定资金分配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细化纳入下一年度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示范项目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按以下标准奖补:
政府投资项目: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单栋奖补8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栋奖补10万元,整体建设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星级绿色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单栋奖补1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栋奖补15万元,整体建设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
三星级绿色建筑: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的单栋奖补15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奖补的单栋20万元,整体建设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二条省级示范项目中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给予奖补;
对绿色建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已获得过各渠道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给予奖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运行和评价认定的监督管理,将示范项目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按照属地原则履行示范项目质量管理和评价认定职责,督促做好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资金合规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改造,按时报送主要绿色指标运行数据,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在示范项目申报中存在伪造、变造技术资料、数据或提供虚假的技术资料、数据的,以及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的,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已拨付的奖补资金予以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审核、评审认定、资金分配、绩效评价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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