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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热泵技术
2024
11/04
13:48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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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1日 13:48:26 ·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技术导则》的通告。

  导则部分内容如下:


  5.3.4 冷热源机组能效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 的规定。生活热水制备应优先利用太阳能、热泵等热源型式,并应采用高效设备。


  6.6.1 城市供热应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及负荷特点,合理选择清洁、高效、低碳能源,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因地制宜选择热泵、电锅炉等清洁取暖技术,鼓励发展相变储热、电储热等其他清洁储热技术。


  6.6.4 集中供热系统采用锅炉作为热源时,应对排烟温度超过 80℃的锅炉房设置烟气余热回收热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7.2.1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因地制宜发展工业余热源、空气源、污水源、地热源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热泵技术,提高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


  7.2.10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勘察标准》CJJ/T 29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规定。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制热性能系数与制冷能效比,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规定的 2 级水平。


  7.2.11 在满足土壤冷热平衡及不影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情况下,宜采用浅层土壤源热泵技术。在进行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应采用梯级利用方式开展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7.2.12 空气源热泵供暖时应采用低环境温度型机组,冬季设计工况状态下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空气源热泵机组平衡点温度时,应设置辅助热源。空气源热泵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7.3.3 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建筑宜采用热泵、蓄热电锅炉。


  7.3.4 选择家用产品时,宜采用热泵热水器、高效电炉灶等替代燃气产品,且宜采用高效直流电器与设备。


  7.4.5 采用蒸汽压缩循环的冷水(热泵)及直膨式空调机组,应优先使用低 GWP 值的替代制冷剂。


  7.4.8 建筑供热宜采用垃圾焚烧发电余热,也可采用集中供热热网、热泵、空调余热和其他废热等节能方式,通过能量梯级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0.5.6 农村宜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基础设施、能源价格、生活习惯、经济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生物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清洁供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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