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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2023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2023
23/02
11:05
泰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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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3日 11:05:31 ·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质量,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按照泰安市申报国家清洁取暖项目任务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城区、县城新增清洁取暖面积217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8.5288万户;城区、县城完成建筑能效提升(包含公共建筑能效提升)43.56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农房建筑能效提升1534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的原则,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居民经济能力等条件,科学制定多元化清洁取暖改造技术路线。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保障能力建设,推动集中供热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区域集中供热(含可再生能源、非可再生能源),不具备集中供热改造条件的,结合实际实施分散式清洁取暖改造。
  
  (二)坚持“先立后破”,坚决杜绝“未立先破”,实现新旧供暖方式无缝衔接;坚持“稳住存量”,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不断健全清洁高效、运行稳定、群众满意的清洁取暖体系,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三)坚持统筹推进,将清洁取暖与大气污染防治有机结合,优先将环境敏感点周边的散煤用户纳入清洁取暖改造范围;统筹能源开发利用、乡村振兴、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等工作,一体推进清洁取暖建设。
  
  三、补贴标准  
  2021年至2023年,中央财政给予清洁取暖改造定额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年3亿元,市级财政累计奖补4亿元,其余资金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筹措安排。
  
  (一)集中供热项目。城区、县城实施改造的市政集中供暖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配套费和取暖费,计入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向农村地区延伸的集中供热项目,对换热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建设和安装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二)区域集中供热项目。农村地区实施的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依据供热面积,对热源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建设和安装费用,按照最高83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25元/平方米;燃气锅炉、电锅炉等非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依据供热面积,对热源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建设和安装费用,按照最高67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20元/平方米。
  
  (三)农村地区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项目
  
  1.分散式电代煤项目。对电采暖设备和用户表后线路购置安装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对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根据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实际用电量,按照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由县级财政承担。采暖季用电,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或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分散式气代煤项目。对燃气壁挂炉购置安装及村(社区)内供气管网等设备建设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对分散式气代煤用户,根据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实际用气量,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由县级财政承担。
  
  (四)太阳能供暖项目。对取暖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五)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对城区、县城建筑和农房能效提升项目,按照省、市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分别按照最高83元/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66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分别承担25元/平方米、2000元/户。
  
  (六)非营利性公益场所改造项目。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敬老院、村(社区)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热源侧清洁化改造的,资金由县(市、区)、功能区统筹解决,按照供暖面积每120平方米折算1户的标准计入任务。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5月30日前)。各县(市、区)、功能区对本辖区取暖需求、取暖现状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详细方案,将具体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用户,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实施方案报市清洁取暖建设工作推进专班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实施(8月30日前)。各县(市、区)、功能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选购符合要求的清洁取暖设备,统筹推进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管控、能源保障等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签订改造及服务合同或协议要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对供暖模式、服务质量、准入退出机制等进行约定。
  
  (三)项目验收(9月30日前)。各县(市、区)、功能区按照《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工程验收、运行管理指南》《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电代煤工程验收、运行管理指南》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环保评估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整理完善全过程档案资料。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检复核,确保顺利通过国家部委考核验收。
  
  五、推进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工作专班负责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组织推进,做好政策制定、项目管理、督导检查和经验推广等工作,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年度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清洁取暖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项目规划、用地、立项、招标、施工、验收、运营等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实现承担改造任务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二)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对各县(市、区)、功能区组织实施的年度任务内的清洁取暖项目,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贴标准由中央及市级奖补资金进行奖补,超出任务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自行解决,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按照《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财建[2022]15号)执行。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加强对清洁取暖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运行补贴政策,落实补贴资金,提高拨付效率,保障专款专用,及时将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各项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及挪用。市审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开展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不出问题。
  
  (三)全力保障能源供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做好清洁取暖用能保障。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城燃企业做好冬季取暖天然气保供工作,拓展上游供气渠道,积极争取天然气用气指标,足额签订并落实天然气供气合同;供电公司要做好供暖季电力保障,对电网容量进行全面评估,配合相关责任主体优先在供电能力充裕的区域实施电代煤,确保改造规模与电力供应能力相匹配。
  
  (四)强化安全运行。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持续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监管。要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要素资源配置,确保长期可持续运转;要充分发挥双安全员作用,协助解决村(社区)安全用电用气问题;要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组织供热、供气、供电等企业与消防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持续加强四级运维体系建设,保证现场技术支持,优化后续服务,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问题。
  
  (五)严格督导考核。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做好全程调度督导工作,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清洁取暖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其列为重点督查事项,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推进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工作专班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提出问责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工作进展慢、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补贴资金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相关县(市、区)、功能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拓宽安全宣传渠道,丰富安全宣传内容,定期对清洁取暖用户进行安全教育,提高用户安全意识,确保用气、用电安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清洁取暖有关政策,加强对清洁取暖工作的正面引导和安全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展示清洁取暖效果,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清洁取暖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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