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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空气源热泵系统等可申报2021年度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
2022
13/04
09:54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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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3日 09:54:30 · 来源: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近日,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的通知》,通知提出:申报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未获得过国家、省、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项目、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材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其中,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包括空气源热泵系统等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水比例大于65%、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冷量和热量比例大于65%、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电量比例大于3%的项目。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建筑节能水平,根据《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7〕37号)、《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城建〔2020〕38号),决定开展2021年度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未获得过国家、省、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项目、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材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各类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建筑节能相关课题与标准规范的具体承担单位;  
  2、申报项目应经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具有适用性和先进性;  
  3、补助年度内可以完成。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  
  2、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示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已完工。  
  3、示范项目应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要求,综合节能率不低于82.5%。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21年以来,示范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关于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要求; 
  (2)已获得省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或绿色建筑生态示范城称号,且星级绿色建筑达到相应工程示范的比例要求。
  
  (四)绿色建材标识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  
  2、获得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能源服务公司等;  
  2、在《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3〕139号)规定范围以外,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项目,并且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水比例大于65%、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冷量和热量比例大于65%、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电量比例大于3%;  
  3、项目已竣工且竣工时间在2021年及以后。
  
  (六)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改造的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2、2021年以后已竣工且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3、实现节能率不低于15%。
  
  三、申报资料 
  各类申报项目除必须提交《武汉市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项目  
  1、政府相关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2、结题验收报告或新技术认定证书;  
  3、研究成果。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项目专项技术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能耗指标计算书,工程关键节点详图,建筑平、立和剖面图(含气密层和保温层布置),建筑气密性措施,采暖、制冷和新风方案等。  
  2、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图审、施工等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  
  3、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评价标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要求)或省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生态城区公告文件。
  
  (四)绿色建材标识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  
  2、绿色建材标识证书。
  
  (五)可再生能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竣工图;  
  3、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计算分析报告;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报告。
  
  (六)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申报单位为节能服务机构的,需提供企业资质证明;  
  2、项目节能改造合同;  
  3、项目节能改造方案;  
  4、节能率计算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节能率计算方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建办科函〔2017〕510号)相关规定。
  
  四、申报时限  
  各申报单位于2022年3月30日前向市城建局提交申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
  
  五、项目评审与公示  
  市城建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城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城建局提出示范项目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奖补。
  
  六、联系方式  
  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郑旭  
  联系电话:027-85753735  
  地    址:建设大道721号武汉建管大楼704室  
  邮    箱:841368704@qq.com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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